線上訴願申請服務

訴願書

說明:
  一、按訴願法第56條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同條所定之應載事項,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本案您經由網路線上申請提起訴願,雖以該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惟由網路下載列印之訴願資料並未簽名或蓋章。本局將依訴願法第62條規定發函通知您於文到之次日起20日內補正簽名或蓋章,並送回本局,如有逾期,市府將依訴願法第77條第1款規定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二、線上訴願程序於完成傳送後,為確保您的權益,請於當日上班時間,撥打本局3368333-3800 陳小姐,以做再次確認,感謝您的配合。如須列印,請填寫表單資料後,先按友善列印,再行傳送資料。
訴願人姓名
職業
住所或居所
電話
E-mail
代表人姓名
住所或居所
電話
E-mail
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居所
電話
E-mail
原行政處分機關
行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
訴願人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訴願請求
事實
理由
此  致
(原行政處分機關全銜)轉呈
訴願管轄機關
訴願人
代表人
代理人
中華民國
(*必填)
(*必填)
(*必填)
  
訴願案經受理後將依訴願法第三章第一節訴願之提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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