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按訴願法第56條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同條所定之應載事項,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本案您經由網路線上申請提起訴願,雖以該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惟由網路下載列印之訴願資料並未簽名或蓋章。本局將依訴願法第62條規定發函通知您於文到之次日起20日內補正簽名或蓋章,並送回本局,如有逾期,市府將依訴願法第77條第1款規定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二、線上訴願程序於完成傳送後,為確保您的權益,請於當日上班時間,撥打本局3368333-3800 陳小姐,以做再次確認,感謝您的配合。如須列印,請填寫表單資料後,先按友善列印,再行傳送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