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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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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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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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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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公布修正地方制度法第7條及增訂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87條之1、第87條之2、第87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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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98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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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函請高雄市議會審議「高雄縣市合併改制計畫書」案,經市議會第7屆第5次定期大會第26次會議決議:「同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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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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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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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高雄縣市合併改制計畫」 (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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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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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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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8年9月1日台內民字第0980162925號令發布「高雄縣市合併改制計畫」自即日生效;並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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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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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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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局於市府第1371次市政會議報告「縣市合併法規整備檢討之策略及執行方向」並訂定「統一查核點」,主席裁示:有關高雄縣市合併法規整併部分,請依縣市改制作業期程辦理。(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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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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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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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市府法秘字第0980062496號函請各機關指派聯絡窗口人員、成立內部法規整備檢討小組及依「縣市合併改制作業法規整備分組作業期程」辦理相關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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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
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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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法制局及縣府法制處成立高雄縣市合併改制作業法規整備分組,並召開第1次會議,訂定「高雄縣市合併改制作業小組法規整備分組時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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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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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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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市府多媒體簡報室召開「高雄縣市合併法規整併應辦理事項」說明會。(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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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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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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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縣市法規清查,及彙整法規整理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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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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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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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市府法秘字第0980067754號函送市府法制局及縣府法制處專責人員聯絡表、縣市政府各業務機關聯絡人員基本資料。初步清查縣市法規清單(縣市法規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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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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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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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局成立局內法規整備小組並召開第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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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
9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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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高雄縣市法規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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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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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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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高雄縣市法規差異分析影響評估及對策、擬具因應縣市合併應制(訂)定法規清單、提列繼續適用法規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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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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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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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市府法秘字第0990020752號函請各機關於提送新法規草案時檢附經高雄縣市政府相關應機關確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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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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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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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市府法秘字第0990025626號函送「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應廢止、繼續適用及需新制(訂)定之自治法規整理清冊」予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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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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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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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市府法秘字第0990028775號函請各機關補正漏列自治法規整理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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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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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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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市法局秘字第0990003065號函送「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應廢止、繼續適用及需新制(訂)定之自治法規整理清冊」予法制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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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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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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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應廢止、繼續適用及需新制(訂)定之自治法規整理清冊」提請高雄縣市合併改制作業小組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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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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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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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市政府會銜以高市府法秘字第0990034543號及高縣府法一字第0990161761號函送「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應廢止、繼續適用及需新制(訂)定之自治法規整理清冊」予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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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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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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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901321801號函悉「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應廢止、繼續適用及需新制(訂)定之自治法規整理清冊」(如附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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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 |
99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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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90157676號函就臺中市政府所詢,有關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公告繼續適用之自治法規如具整體一致性需要者,如何依原轄區繼續適用、可否僅就法規之一部分公告繼續適用及法規適用實務如何執行等疑義,函復略以,考量事務之性質需一體適用,而原直轄市規範不同,或僅有一方訂有自治法規者,原則上應不得公告繼續適用,新直轄市應儘速完成制(訂)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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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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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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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以高市府法秘字第0990048130號函請內政部就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自治法規所定事項不宜差別規範而繼續依原法規分別繼續適用於原各自轄區者,如存有事實上之規範適用需求,不容中斷者,得否採擇一公告繼續適用於合併後全部轄區之方式因應等疑義予以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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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
99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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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900170220號函釋略以,原自治法規如經檢討應以改制後新直轄市全部行政區域為規範範圍,且不得為差別規範者,自應朝廢止原自治法規並新制(訂)定自治法規方向辦理,尚不宜由改制後之新直轄市政府就原自治法規擇一核定公告繼續適用2年,並將適用範圍擴及合併後之新直轄市全部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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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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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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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整備分組延聘法規委員並召開第1次法規審查會議,自9月至12月共召開24次法規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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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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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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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市府法秘字第0990064190號函請各機關檢視法規整理清冊有無誤提不應差別規範並進行檢討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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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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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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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整備分組召開法規整理清冊中有無誤提不應或不宜差別規範之自治法規第1次檢討會議,自11月至12月共召開4次檢討會議,檢討結果如附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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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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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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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市府法秘字第0990007227號函請各機關依限逕送應溯及適用之各類新法規草案總說明及草案表(如各類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及其子法),俾彙整包裹提送合併後第1次市政會議審議,以利新舊法規順利銜接,避免發生法規適用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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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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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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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市法局秘字第0990007493號函各機關檢討合併前後行政規則條文內容未變更者依限逕送行政規清冊,俾一併彙整包裹提送合併後第1次市政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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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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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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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報市府第1431次市政會議備查「合併後高雄市政府『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公告繼續適用及應廢止之法規整理清冊』」(如附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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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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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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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99年12月25日高市府法秘字第0990078115號公告「因應縣市合併改制繼續適用及應廢止之法規整理清冊」(如附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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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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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2月25日
9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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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局將因應高雄縣市合併新訂暫行辦法、自治規則、行政規則、任務編組設置要點等法規草案包裹提請市府臨時市政會議及第1次市政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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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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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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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市府四維法秘字第1000001541號函請各機關依法辦理訴訟或訴願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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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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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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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市府四維法秘字第1000007630號函請各機關儘速檢視應提送審查而尚未提送審查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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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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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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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市法局秘字第1000000722號函重申各機關應儘速辦理訴訟、仲裁或訴願承受,並擬訂處理原則及聲明承受訴訟狀範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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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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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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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市法局秘字第1000001090號函修正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聲明承受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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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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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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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市法局秘字第1000001244號函請各機關應於縣市合併後6個月內完成新法規之立法程序,如有未能依限完成之正當理由,仍應於合併後2年內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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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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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月03月21日 |
提送本市議會第1屆第1次定期大會審議自治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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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