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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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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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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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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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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的事由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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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國家賠償的事由主要分為以下2種: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二)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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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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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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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1項規定,國家如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但被害人如認為其情形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可以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所謂以回復原狀為適當,例如名譽受侵害的情形,可以請求採取使名譽回復的適當措施,例如採取登報公開道歉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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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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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國家賠償時,須提出那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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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就其所受損害,向國家請求賠償時,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提出請求。此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請求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則應載明其名稱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賠償的事實、理由及證據。(四)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或回復原狀的內容。(五)賠償義務機關。(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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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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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可以是國家賠償的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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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被害人。
(二)因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三)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
(四)對被害人有法定扶養請求權之第三人。
※參考條文: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條、第4條。
民法第192條、第194條、第1114條至1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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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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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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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因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致受損害而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以上是簡單判斷賠償義務機關的原則規定,若無法準確判斷,建議得先向自行認定之機關出國家賠償請求書,倘該機關收受後發現對該事件並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及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4點等規定,移請有管轄權的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副知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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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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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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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是以,請求權人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提出請求,這是國家賠償法關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在程序上所設的特別規定,目的在於便利人民,並使賠償義務機關有機會先作處理,簡化賠償程序,避免訟累,而疏減訟源。
二、若請求權人未先進行上述程序,逕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法院將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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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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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坑洞,騎車摔傷,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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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人民如果因為路面有坑洞,騎車摔傷,以致受有損害,得請求國家賠償。至於請求有無理由,則視審議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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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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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檢測時,因車行人員操作不當致檢驗未通過而被罰,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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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故當事人如果認為因此受有損害,可以向委託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至於本案請求有無理由,則視審議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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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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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吹倒路樹壓毀汽車,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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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路樹倒塌是因為颱風所帶來的豪雨或者強烈風速所造成,而達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則公共設施管理之欠缺即與請求權人之損害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自與上開國家賠償法之要件不符合。但車輛所有人如果還是要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市府當然尊重人民的選擇,也會依法受理並依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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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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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燈號顯示錯誤,而發生車禍送醫,除向駕駛人請求賠償外,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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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被害人如果認為因此受有損害,可以提出國家賠償請求,至於本案請求有無理由,則視審議結果而定。
二、依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除得請求醫藥費、財產上損害外,尚可請求因車禍所造成喪失或減少勞動力之損失或增加生活上所需之費用。另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被害人如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受有不法侵害時,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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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油漬致騎車摔傷,已經提出國家賠償請求逾50天,但沒有任何機關主動聯繫,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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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因此,請求權人自提出請求後如已超過50天都未收到任何回應,可以依據上面的規定逕行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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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車子停放在停車格上,被警察以違規為由拖吊至保管場,但領車時發現車子因拖吊不當受損,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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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依據此一規定,請求權人得主張警察局所屬公務員執行拖吊業務不法侵害權利為由,請求國家賠償。至於本案請求有無理由,則視審議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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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土地在辦理抵押權登記時,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致遭銀行拍賣,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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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同法第6條規定,國家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再者,依據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以上的說明,可以知道人民如果是因為地政機關登記錯誤造成損害的事件,應該依據特別法,也就是土地法的規定,向地政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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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國家賠償有無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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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這是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另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本法第8條第1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
二、所謂「知有損害」,依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652號判例要旨,係指請求權人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故損害額嗣後變更,對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
三、所謂「自損害發生時起」,依法務部84年6月13日法84律字第13649號函釋,係指無論請求權人之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與否均在所不問,純以客觀上發生損害之時為算點。
四、舉例來說,公務員王先生於民國80年12月1日執行職務時,違背其職務侵害張小姐之權利,並造成其損害,但張小姐因長年旅居美國未歸而不知,直至民國86年1月1日返國時,才知此事,然而此時距損害發生時已逾5年零1個月,張小姐就本件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又假設張小姐於民國85年11月1日回國而知有損害,此時行使賠償請求權之期間,只餘1個月,而非2年,一併提醒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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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可不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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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法務部76年1月7日法76律決字第115號函釋及89年5月29日法89律字第018701號函釋,我國對外國人之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相互保證主義之平等互惠原則,也就是必須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民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民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能在我國請求國家賠償。反之,如該國並無國家賠償的法令,或雖有國家賠償的法令而不適用於我國人民,則該外國人就不能適用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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