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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幼兒園職務」或「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是否屬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一案 108-03-13
  • 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幼兒園職務」或「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是否屬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一案。
  • 查退撫法所稱私立學校,係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參酌教育部函示,上開二類職務分別說明如下:
  1. 「私立幼兒園」職務:私立幼兒園係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設立之機構,爰非屬退撫法第77條所稱之私立學校範圍
  2. 「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退休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與退撫法第77條所定「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有別惟該職務如係依私立學校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納入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董事會辦事人員,則仍屬退撫法第77條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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